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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3 沪市 原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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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3:原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9-15

股票简称:原尚股份                                 股票代码:603813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GenShoLogisticsCO.,LTD.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2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特别提示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尚物流”、“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原尚投资、实际控制人余军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中之衡、陈珊、上海禾雍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余丰、博汇源、上海炫耀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过程中,如相关审核机关对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期限或相关事项提出另外的要求,本人同意无条件按相关审核机关提出的要求执行,并重新签署必要的文件(如需)。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余军、余丰、杨永平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原尚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其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其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余丰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其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自身投资决策安排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其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若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触发股价稳定方案。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

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及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相关履行回购或增持的义务人将按顺序

启动股票回购或增持方案;

    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某日收盘价高于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回购资金上限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融资净额的1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增持数量上限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1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增持数量作相应调整。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低于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

    对于本次发行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履行。

    4、增持或回购股票的限定条件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需要批准的事项需要事先获得相关批准。

    5、增持或回购股票方案的启动时点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

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及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相关履行回购或增持的义务人将按下述

第(三)款约定的优先顺序启动股票回购或增持方案。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在执行股价稳定方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首先由发行人实施回购;发行人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到承诺的增持数量上限,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

     四、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则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上市后三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和股东长期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①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③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盈利年度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重大投资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