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2022-015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启动另行处置的程序。
拟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
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拟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次回购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内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存在回购专户库存股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依法予以注销的风险。
3、如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夏国新先生向董事会提交
《关于提议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函》,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提议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二)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结合公司近期股价情况,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含),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或股票红利、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六)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含)。假设按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15 元/股测算,预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3,333,333 股至 6,666,666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的0.90%至 1.8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实际实施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七)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1、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九)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 6,666,666 股进行回购,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81%。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0 0 6,666,666 1.81
二、无限售流通 369,092,878 100 362,426,212 98.19
三、总股本 369,092,878 100 369,092,878 100
若按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 3,333,333 股进行回购,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0%。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0 0 3,333,333 0.90
二、无限售流通 369,092,878 100 365,759,545 99.10
三、总股本 369,092,878 100 369,092,878 100
注:以上公司股权变动情况仅供参考,具体回购数据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本次回购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45.08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为 28.31 亿元。假设按此次最高回购资金 10,000 万元和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2.22%,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3.5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利益。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企业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4、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低于 5,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5、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宜。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情况说明
经查询,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