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
第七章 监事会......30
第一节 监事 ......30
第二节 监事会 ......31
第八章 党建......3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37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二节 公告 ......3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0
第十三章 附则......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瑞斯康达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1101087003918234。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6,800,000 股,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RAISECOM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1 号一至五层
邮政编码:10009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531.555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按照国际惯例和现代化企业的管理
方式运作,使企业获得稳步而快速、健康的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为发展我国通讯事业、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销售通
讯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系统集成;增值电信业务;制造通讯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 2008 年 12 月 10 日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
立时普通股总数为 20,0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各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公司的发起人、各发起人的股份数额及比例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1 高磊 22,760,736 11.38%
2 李月杰 22,760,736 11.38%
3 朱春城 22,760,736 11.38%
4 任建宏 22,760,736 11.38%
5 冯雪松 12,139,059 6.07%
6 王剑铭 18,208,589 9.10%
7 郑翔 5,057,940 2.53%
8 张英星 1,820,588 0.91%
9 李子学 606,863 0.30%
10 冯桂忠 1,820,588 0.91%
11 赵文娟 1,213,726 0.61%
12 郑云 333,774 0.17%
13 张羽 242,744 0.12%
14 吴容 2,427,452 1.22%
15 袁骏琳 2,124,021 1.06%
16 赵彬 1,489,572 0.75%
17 吴虹 1,544,742 0.77%
18 中房重实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9,927,398 29.96%
19 合计 200,000,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43531.5557万元,股份总数为43531.5557万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