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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98: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2-04-30

603798: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6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4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章 附则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由原青岛康普顿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青岛康普顿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码为:913702007569030236。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3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86 号(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0.00 股,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COPTO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中文简称:康普顿

    英文简称:COPT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18 号

  邮政编码:266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作出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实施名牌战略,为客户提供优
质产品,为公司员工和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制动液、防冻液、
添加剂、润滑油、润滑脂、清洁剂、蜡制品等汽车养护用品、半成品及售后服务;汽车用品及电子元器件的批发;上述相关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日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纺织服装、数码产品附件、汽车维修保养设备、货架、展架的销售;与润滑油、防冻液、汽车养护品有关的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测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以上范围需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经营)。(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5,000,000 股,全部为人民
币普通股;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原青岛康普顿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
资产(审计基准日为 2011 年 7 月 31 日)出资,净资产出资应在公司设立前全部
缴足。各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为:

 发起人名称                    所持股份数            股份比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9,685,000              39.58%

 恒嘉世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27,615,000              36.82%

 青岛路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240,000              20.32%

 青岛华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460,000              3.28%

 合计                          75,000,000              100%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其中:发起人股 7500 万股,社会公众股 25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0,000,000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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