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98 证券简称:康普顿 公告编号: 2022-016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青岛康普顿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全体 由原青岛康普顿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全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青岛康普顿 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青岛康普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 顿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设立,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式设立,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记。 登 记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为 :
913702007569030236。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删除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提前报上交所备案。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的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关规定提前报上交所备案。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因购入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个月时间限制。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责任。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股东的利益。 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
外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应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 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 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议下列事项之一 删除本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的,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
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
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公司单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使
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