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2-026
转债代码:113526 转债简称:联泰转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同步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公告附件。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406.0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4,070,769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58,406.0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584,070,769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全部为普通股。 构为: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 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严格按照中国证
监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
股期后,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份
变更登记结果按规定及时办理股份变更等手续以及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承担连带责任。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产 3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公司向子
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财务部人员等相关责任人未能正确履行职责
或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或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
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