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23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5年11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17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陈希琴 吴伟明 吴勇敏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