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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87 沪市 新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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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9

新日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120 万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 A股股票 26,143,790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5.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87.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930,324.16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 394,069,662.84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到账,天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专户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3)0006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新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新日机电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余额(元)

天津智能化工厂建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 中国工商银行无锡 1103026419200674144      237,056,596.07
设项目(一期)    份有限公司        锡山支行

惠州智能化工厂建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 中国建设银行无锡 32050161900009888888    158,037,730.71
设项目(一期)    份有限公司        锡山支行

天津智能化工厂建 天津新日电动车科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122913419610601                  0.00
设项目(一期)    技有限公司

惠州智能化工厂建 广东新日机电有限 苏州银行无锡分行  51561900001388                    0.00
设项目(一期)    公司

    合 计                                                                      395,094,326.78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存在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后续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后,

      将专户款项分批划转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天津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一期)项目

          甲方: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3026419200674144,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37,056,596.07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天津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

      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波、王建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二)惠州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一期)项目

  甲方: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050161900009888888,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58,037,730.71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惠州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一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波、王建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天津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一期)项目

  甲方一: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天津新日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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