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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79 沪市 威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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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79: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4

603779: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2-
003)。现对上述公告进行补充说明。

    一、前期情况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 21,542,414 股股份(占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6.47%)被分为 14 笔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被
司法拍卖。拍卖结束后,14 笔拍卖标的全部成交,龙口市人民法院
出具《执行裁定书》(编号为: (2021)鲁 0681 执 714 号之二,
715 号之二,716 号之二, 720 号之二, 721 号之二, 722 号之二,
723 号之二,725 号之二,726 号之二, 727 号之二, 728 号之二,
750 号之二, 751 号之二, 757 号之二),主要裁定内容如下:王
珍海先生所有的 21,542,414 股“威龙股份”(股票代码 603779,
股票名称为“威龙股份”)股票归买受人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交纳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本裁定送
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内容详见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为:2021-118)。

  二、司法拍卖过户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2 司冻 0105-1 号)及龙口市人民法院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鲁 0681
执 726 号,(2021)鲁 0681 执 750、751 号,(2021)鲁 0681
执 727、728 号,(2021)鲁 0681 执 714、720、721、722 号,
(2021)鲁 0681 执 715、716、723 号),公司原控股股东王珍海先生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 18,706,422 股股票被司法划转。买受人黄珠持有公司股份 2,849,894 股(占比 0.86%)、许小萍持有公司股份 1,390,192 股(占比 0.42%)、王安荣持有公司股份
7,165,039 股(占比 2.15%)、张寿春持有公司股份 4,220,622 股(占比 1.27%)、冯淑怡持有公司股份 3,080,675 股(占比
0.93%)。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2,835,992 股(占比 0.85%)司法拍卖成交后未被司法划转。


  三、补充说明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珍海等人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王珍海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因部分拍卖标的存在瑕疵,致(2021)鲁 0681 执 725 号案中竞买人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2021)鲁 0681 执 757 号案中竞买人黄珠无法完成股票过户,两买受人分别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撤销涉案的拍卖。本院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作出(2022)鲁 0681 执异 6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
作出的(2021)鲁 0681 执 725 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作出(2022)鲁 0681 执异 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
作出的(2021)鲁 0681 执 757 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该两份执行裁定书已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现复议期已过,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复议,执异裁定书已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上述司法划转已完成。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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