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8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股东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龙口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
21,542,414 股股份所有权归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
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
本次权益变动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由
21,542,414 股(占比 6.47%),减至 0 股(占比 0%),黄珠持有公司股份
4,309,595 股(占比 1.30%)、许小萍持有公司股份 1,390,192 股(占比
0.42%)、王安荣持有公司股份 7,165,039 股(占比 2.15%)、张寿春持有
公司股份 4,220,622 股(占比 1.27%)、冯淑怡持有公司股份 3,080,675
股(占比 0.93%)、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376,291 股
(占比 0.41%)。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 21,542,414 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占公司总股
本的 6.47%)被分为 14 笔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京东网络司
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被司法拍卖。黄珠以成交价人民币36405852 元(大写叁仟陆佰肆拾万伍仟捌佰伍拾贰元整)的价格拍得 4,309,595股(占比 1.30%),许小萍以成交价人民币 11368598 元(大写壹仟壹佰叁拾陆万捌仟伍佰玖拾捌元整)的价格拍得 1,390,192 股(占比 0.42%),王安荣以成交价人民币 64731484 元(大写陆仟肆佰柒拾叁万壹仟肆佰捌拾肆元整)的价格拍得
7,165,039 股(占比 2.15%),张寿春以成交价人民币 34668128 元(大写叁仟肆佰陆拾陆万捌仟壹佰贰拾捌元整)的价格拍得 4,220,622 股(占比 1.27%),冯淑怡以成交价人民币 27817314 元(大写贰仟柒佰捌拾壹万柒仟叁佰壹拾肆元整)的价格拍得 3,080,675 股(占比 0.93%),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成交价人民币11651399 元(大写壹仟壹佰陆拾伍万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整)的价格拍得 1,376,291股(占比 0.4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105,2021-107,2021-108,2021-113)。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编号为: (2021)鲁 0681
执 714 号之二,715 号之二,716 号之二, 720 号之二, 721 号之二, 722 号之二, 723
号之二,725 号之二,726 号之二, 727 号之二, 728 号之二, 750 号之二, 751
号之二, 757 号之二),主要裁定内容如下:王珍海先生所有的 21,542,414 股“威龙股份”(股票代码 603779,股票名称为“威龙股份”)股票归买受人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交纳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王珍海先生应依据披露准则编制完成权益变动报告书,王珍海先生将于本公告日后两日内披露《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珍海》。
三、其他说明和风险提示
1、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拍得股份尚涉及股权变更等环节。
2、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