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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40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的规模、价格前提、期限等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
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
过 20 元/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
少注册资本, 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存在未
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预案价格区 间,
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3、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
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5、若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
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6、若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
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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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回购预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
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的上市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
务指引( 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 )决定用自有资金,拟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具体预案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预案已经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就回购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三)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通知债
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当前公司股价未能体现公司的实际价值。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为充分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利益,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在
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
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
销减少注册资本, 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情形等; 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
依法予以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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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本次回购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实施。
( 三)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20 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送红股或派发现金红利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 四)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0 元/股进行测算,预
计回购股份数量 500 万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
总额为准。
(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1、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公司将根据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3)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
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
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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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购方案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 七)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如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0 元/股进行测
算,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回购数量为 500 万股,根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股本结构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股份预计可能对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造
成以下影响:
1、 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
本结构变化预测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37,040,970 59.67 142,040,970 61.85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92,605,750 40.33 87,605,750 38.15
总股本 229,646,720 100 229,646,720 100
2、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预测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37,040,970 59.67 137,040,970 61.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92,605,750 40.33 87,605,750 39.00
总股本 229,646,720 100 224,646,720 100
【注:以上测算数据未考虑后期限售股解禁的影响,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
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190,03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所有者权益为 139,309 万元,流动资产为 112,053 万元。假定回购资金总额
的上限 1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
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 5.26%,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重为
7.18%,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重为 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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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人民币 10,000 万
元上限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
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董
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
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
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
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
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
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以及是否与本次回购预案存在利益
冲突、 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作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 持股 5%以上股东刘
乃若先生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 1,118,633 股。
刘乃若先生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系其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
作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公司
已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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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
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士在本次
回购过程中办理回购各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
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数
量和用途等;
3、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份回购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
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5、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6、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
等事宜;
7、 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
完成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存在
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预案价格区
间,导致回购预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三)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
险;
(四)若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