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提前收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2019年回购股份用途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有利于完善公司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途的变更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制定的《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其份额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理合法。
6、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剑峭 过聚荣
刘向东 徐建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