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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77: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9-13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30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重要提示
    本招股书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以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永雷在发行人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永雷在发行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企业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控股地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郁瑞芬的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施辉的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股东上海海锐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德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股东德同国联(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德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德同凯得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春藤(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融元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德立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南通临港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分红规划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享由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将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合并报表),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章股
利分配政策”之“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年)》,对未来分红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关于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所做出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的详细内容,请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分红回报规划”。
(三)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全体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公开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公司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中信建投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