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 30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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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不超过 6,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的 25%
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 不超过 6,00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数量:
不超过 4,5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
归公司所有,所得资金归出售股份的股东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新发行股票的价格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票价格相同
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4,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5 年 6 月 29 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永雷在发行人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 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永雷在发行人离职的,
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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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
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企
业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
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控股地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
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
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
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郁瑞芬的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上述锁定期
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
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
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
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施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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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四、 公司股东上海海锐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德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
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五、公司股东德同国联(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德同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德同凯得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
春藤(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融元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海德立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南通临港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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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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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以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永雷在发行人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 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永雷在发行人离职的,
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
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
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企
业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
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控股地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
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
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
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关注下列
风险因素及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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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郁瑞芬的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上述锁定期
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
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
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
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施辉的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 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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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股东上海海锐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德域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五)公司股东德同国联(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
德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德同凯得创业投资有
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春藤(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深圳市融元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德立业投资
有限公司和南通临港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分红规划及上市前滚
存利润的分配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享有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根据《公司章程(草
案)》,公司将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并兼顾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
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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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
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合并报表),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