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截止授予日)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5、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29 日,以 19.04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2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29.00 万份,以 10.58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4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89.17 万股;同意本次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29 日,以 19.04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1 名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30.00 万份;以 10.5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 名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7.00 万股。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