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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王建超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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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44 号
关于对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
时任财务总监王建超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隆鑫通用,A 股证
券代码:603766;
王建超,时任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2021 年 8 月 31 日,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隆鑫通用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
公告》称,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六家客户的下
游客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出现债务违约,上
述六家客户应收账款存在不能全额回收风险,影响其偿债能力。同
时,公司前期已对与东旭集团发生的业务欠款计提坏账准备,因上
述六家客户属于东旭集团同一类别事项,需将其作为会计差错更正,
并追溯调整 2020 年年报。上述差错更正后,调减公司 2020 年应收
账款 6,369.53 万元,占更正后应收账款的 3.01%;调减公司归母净
利润 3,812.12 万元,占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 7.94%。
上市公司应当对日常经营业务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于
可能影响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风险事项,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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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在东旭集团发生债务违约的
情况下,未准确评估、判断相关事项的影响金额,致使在 2020 年年
报中未准确列报应收账款与计提坏账准备科目,相关财务信息披露
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以及《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王建超(任期 2012 年 9 月 3 日至今)作为财务管理负责人,未勤
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王建超予以监管
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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