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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44 号
关于对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
时任财务总监王建超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隆鑫通用,A 股证
券代码:603766;
王建超,时任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2021 年 8 月 31 日,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隆鑫通用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
公告》称,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六家客户的下
游客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出现债务违约,上
述六家客户应收账款存在不能全额回收风险,影响其偿债能力。同
时,公司前期已对与东旭集团发生的业务欠款计提坏账准备,因上
述六家客户属于东旭集团同一类别事项,需将其作为会计差错更正,
并追溯调整 2020 年年报。上述差错更正后,调减公司 2020 年应收
账款 6,369.53 万元,占更正后应收账款的 3.01%;调减公司归母净
利润 3,812.12 万元,占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 7.94%。
上市公司应当对日常经营业务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于
可能影响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风险事项,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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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在东旭集团发生债务违约的
情况下,未准确评估、判断相关事项的影响金额,致使在 2020 年年
报中未准确列报应收账款与计提坏账准备科目,相关财务信息披露
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以及《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王建超(任期 2012 年 9 月 3 日至今)作为财务管理负责人,未勤
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王建超予以监管
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