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适用规范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公司股份,规避本制度。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违反适用规范从事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向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公司股票。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买卖公司股票事宜。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遵守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具体管理事宜,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二章 依法交易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3、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4、董监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同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
策过程中起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适用规范的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卖出,“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
第三章 交易申报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和期间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和更新其个人信息,并由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和更新该等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和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据适用规范,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中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内已登记的公司股份进行相应的加锁和解锁,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予以监控。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申报下列信息: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违反本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以在适用规范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