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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55 沪市 日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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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55: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7

603755: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755      证券简称:日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1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34 号)的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66 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15.70 元,募集资金总额 387,16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42,660,630.87 元。相关款项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2019)第 030017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辰股份”)于 2021年 4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将“15000 吨复合调味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年产 5,000 吨汤类抽提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日辰股份变更为日辰食品(嘉兴)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日辰嘉兴”)实施,实施地点由日辰股份现有厂区变更为浙
江省嘉兴市海盐县21-014 地块,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 2022 年 9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近日,日辰嘉兴分别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开立募投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和日辰嘉兴(共同作为甲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1    日辰食品(嘉  青岛银行股 802580201299904    年产5,000吨汤类抽
                    份有限公司

      兴)有限公司  即墨支行                      提生产线建设项目

 2    日辰食品(嘉  招商银行股 532912094510708    15,000吨复合调味品
                    份有限公司

      兴)有限公司  青岛即墨支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日辰嘉兴为日辰股份子公司,日辰股份通过日辰嘉兴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5000 吨复合调味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年产 5,000 吨汤类抽提生产线建设项目”,日辰股份负责督促并确保日辰嘉兴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日辰嘉兴已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2580201299904,用于“年产 5,000 吨汤类抽提生产线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日辰嘉兴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2912094510708,用于甲方“15,000 吨复合调味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易达安、郑成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打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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