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9月1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7.75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95元/股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授予83名激励对象77.75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1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刘炜于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1日就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0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1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实际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10,000 股。
7、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3 名激励对象授予77.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9 月 1 日;
2、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 77.75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
19,789.16 万股的 0.39%;
3、预留授予人数:共计 83 人;
4、预留授予价格:9.95 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 限 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 限 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定比2019年,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或2021年净利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润增长率不低于18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定比2019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或2022年净利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润增长率不低于250%。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下同)。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
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系数,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系数:
绩效评 分S 80≤S 70≤ S<80 60≤S<70 S<60
个人系数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 限制性股 占拟授 予预留限制 占公司当前股本总
票数量 (万股) 性股票 的比例 额的比例
黄晓辉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10 12.86% 0.05%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 67.75 87.14% 0.34%
(82 人)
合计 77.75 100% 0.39%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