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1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11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02 元/股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1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02 元/股。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85 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4、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88.75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019.3798 万股的 2.28%。其中首次授予 311 万股,占《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019.3798 万股的 1.83%;预留 77.75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019.3798 万股的 0.46%,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 20%。
5、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其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或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或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0%;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或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0%。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下同)。
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或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0%;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定比 2019 年,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或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0%。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系数,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系数:
绩效评分 S 80≤S 70≤S<80 60≤S<70 S<60
个人系数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刘炜女士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就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
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