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3 证券简称:仙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债券代码:113632 债券简称:鹤21转债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内容。
上述制度的修订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原对应的相应制度自修订版生效之日起废止。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修订版《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及根据公司登记机关意见对修订版《公司章程》进行必要文字调整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1 法》(以下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以下称“公司”)。公司由浙江 司”)。公司由浙江仙鹤特种纸有限公司
仙鹤特种纸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 依法变更设立,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在
2 立,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在衢州市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8037344981434。2018年6月在浙江
913308037344981434。2018年6月在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3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4 新增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5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他公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股份的;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公司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6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行。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他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公 司因 本章程 第二十 二条 第一款 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 起 10 日 议。
内 注 销 ; 属 于 第 ( 二 ) 项 、 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
7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五)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 ; 用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转让给职工。 销 ; 公 司 依 照第 二 十 二 条第 一款 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8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得转让。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9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