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33 证券简称:仙鹤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9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原因及具体条 款如下:
一、变更的原因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4号)核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发行了1,2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 发行总额人民币125,00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125,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仙鹤转债”,债券代码“113554”。2020年6月22日,“仙鹤转债”开始转股。
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 “仙鹤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有 关规定和《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 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仙鹤转债”的议
案》,同意公司行使“仙鹤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仙鹤转债”全部赎回。
截至“仙鹤转债”赎回登记日(2020年9月10日),“仙鹤转债”余额为人民币2,939,000元,累计1,247,061,000元“仙鹤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93,972,266股,公司总股本增至705,972,266股。
(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治理、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内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订具体条款
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司注册资本从陆亿壹仟贰佰万元整(612,000,000 元)增至柒亿零伍佰玖拾柒万贰仟贰佰陆拾陆元整(705,972,266元),公司拟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200 万元。 705,972,266元。
2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名称)浙江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名称)浙江仙
仙鹤控股有限公司 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1,200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705,972,266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 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5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
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
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的证券。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报告和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
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二)检查公司财务; 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检查公司财务;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建议;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7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
讼;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承担。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8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登记。
办理公司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