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9 证券简称:ST 龙韵 公告编号:临 2022-011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事项已经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的数量:不低于233.345万股(含)且不超过466.69万股(含)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2年3月1
日至2023年2月28日。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41元/股。(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2022年2月24日,公司股东许龙披露了减持股份
计划,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公告号:临
2022-007)。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5%以
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实际回购期间均无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
主体有增减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2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项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
2.如果在此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况,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
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
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公司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下限为 233.345 万股,上限为 466.69 万股,具体回
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9,058.4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的比例(%) (万元)
用于员工持股计 233.345- 不超过 9,058.45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2.5-5
划或股权激励 466.69 (含) 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
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股票价格走势等,确定公司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9.41 元/股(含),即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
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
权公司和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 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价格上限。
(七)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058.45 万元(含),具
体回购资金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或其他合法资金。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的有效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
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因公司股票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顺延的,则决议有 效期相应顺延。
(九)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按回购数量上限 466.69 万股测算,回购股
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测算如下:
1、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则公司总股 本不会发生变化,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本次增减变动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 0 0 4,666,900 4,666,900 5.00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93,338,000 100.00 -4,666,900 88,671,100 95.00
件流通股
合计 93,338,000 100.00 0 93,338,000 100.00
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未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导致全部被注销, 则以此测算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本次增减变动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 0 0 0 0 0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93,338,000 100.00 -4,666,900 88,671,100 100.00
件流通股
合计 93,338,000 100.00 -4,666,900 88,671,100 100.00
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以回 购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和最终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为准。
(十)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105,169.50 万元,货币
资金为 3,528.3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75,425.20 万元,资产
负债率为 28%。假设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9,058.45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回购资金
分别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的 8.6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
的 12.01%。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实施股份回购,若按回 购资金上限 9,058.45 万元考虑,未来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的压力。根 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实施弹性。因此本 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的上市地位。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本次回购股份并将回购的股份用于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能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 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队伍,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 前景的信心,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058.45 万元(含),资金来
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集中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