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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19:良品铺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0-01-14

603719:良品铺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革新大道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良品投资、宁波汉宁、宁波汉良、宁波汉林、宁波汉亮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及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潘继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第一条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领取的薪酬中(如有)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达永有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进行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合法进行,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在本企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珠海高瓴、香港高瓴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高瓴承诺:

  如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则本企业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合法进行,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宁波艾邦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徐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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