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717 沪市 天域生态


首页 公告 603717: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修订)

603717: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2-14

603717: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在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

  (三)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股东大会审议第(六)项交易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人订立的书面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四)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第十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