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塞力斯 股票代码:603716
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HANTHALYSMEDICALTECHNOLOGY INC.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特别提示
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斯”、“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说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瑞美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减持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天沐君合、传化控股、南京蔚蓝、厦门昭丰、SPILLOLIMITED、上海合睿众、海口林沐、上海朴山分别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武汉塞力斯股份,也不由武汉塞力斯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成交均价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成交均价均
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瑞美、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公众股,天津瑞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将及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本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10%的资金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
如最终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控股股东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为限,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如最终确定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以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薪酬的25%为限,以不超过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发行人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发行人股份。
3、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并按公告内容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措
施。如未如期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每5个工作日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
情况。
4、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如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可全额扣减控股股东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发行人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扣减的利润分配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并不得将其作为下一年度调增薪酬对象。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相关各方关于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方面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回购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承诺,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违规而回购股份、收购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本公司承诺,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未履行因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损失的承诺,本公司不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方面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瑞美承诺:
1、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天津瑞美将依法启动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的程序,收购价格按照收购事宜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收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天津瑞美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启动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天津瑞美已转让的限售股股份的程序,则自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起至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天津瑞美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
2、因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天津瑞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天津瑞美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起至天津瑞美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天津瑞美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
公司实际控制人温伟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温伟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公司为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验资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验资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验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机构为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瑞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