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2-147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该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最新要求,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与发展的需求,并对经营范围的表述统一按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经营范围:
承办海运、公路、航空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咨询业务,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在上海海关的关区内从事报关业务,商务咨询,销售、租赁、维修集装箱,机电设备租赁,道路搬运装卸,企业管理;无船承运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报关业务;报检业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航空商务服务;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维修;集装箱租赁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新增 新增(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索引序号依次调整)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1)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1)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
承办海运、公路、航空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 般项目: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
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 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
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 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报关业务;
及咨询业务,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在上 报检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
海海关的关区内从事报关业务,商务咨询, 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
销售、租赁、维修集装箱,机电设备租赁, 航空商务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道路搬运装卸,企业管理;无船承运业务, 化工产品);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维修;集装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原料及 箱租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
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 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营活动)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