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2-041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为更好的规范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作出相应调整。本次《公司章程》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1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本
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3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 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决议;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作出决议; 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的担保事项; 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议通过。 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
4 资产 10%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1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七)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八)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过。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5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权的 2/3 以上通过。 通过。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6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