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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03: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4-03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ShengyangScienceandTechnologyCo.,Ltd.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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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监会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6,888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2,300万股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9,188万股,均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盛洋电器、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先生和徐凤娟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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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以上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自然人股东叶盛洋先生、叶建中先生、叶美玲女士、徐建国先生和王永祥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其他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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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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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3,000万元回购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2,000万元增持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购买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购买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购买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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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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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不足30个交易日,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准)该种股票成交均价孰高(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2)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启动购回措施的时点及购回价格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盛洋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