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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月2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2-04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hengy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4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2,3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预计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2,300万股,根据发行时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额,结合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新股发行数量
预计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的数量和上限
不超过自愿设定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
数量且不超过500万股。
若最终确定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100万股,则此部分
股份全部由发行人控股股东盛洋电器公开发售;若最终确定的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超过100万股,则发行人控股股东盛洋电器
公开发售其中的100万股,超过100万股的部分由截至本次公开
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日已持有公司10 万股以上股份且持股
期限已满36 个月的股东按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符合以上条件
的该类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总额的比例确定各自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但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
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
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188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盛洋电器、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先生和
徐凤娟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以上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公司自然人股东叶盛洋先生、叶建中先生、叶美玲女士、徐
建国先生和王永祥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
人于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其离职或职务变
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以上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其他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月【】日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6,888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300万股
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9,188万股,均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盛洋电器、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先生和徐凤娟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以上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自然人股东叶盛洋先生、叶建中先生、叶美玲女士、徐建国先生和王永
祥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于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发行人上市
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
的效力,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以上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其他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
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
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
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
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
实施完毕。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7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
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5个
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
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
份后(3,000万元回购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
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
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
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浙江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