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四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七章 监事会 ......27
第一节 监事 ......27
第二节 监事会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2
第一节 通知 ......32
第二节 公告 ......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5
第十二章 附则 ......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43905732G。
第四条 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250万股;公司股票于2014年 1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Neway Valve (Suzhou) Co., Ltd.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泰山路 666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077.680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加强经济合作,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公司的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增强竞争能力,使投资各方获取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制造工业阀门(含石油、化工及天然气用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及管线控制设备,自推式采油机械及零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受托加工阀门系列产品及零件。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 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根据截至 2009 年
9月 30日经审计净资产 77,374.01万元折合成股本 70,000万元。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权份额如下表所示:
名称 认购股数(股) 比例
纽威集团有限公司 420,224,000 60.0320%
苏州高新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564,300 1.7949%
苏州吴中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965,800 1.7094%
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974,700 1.2821%
苏州工业园区辰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974,700 1.2821%
苏州合融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076,600 1.1538%
苏州恒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982,900 0.8547%
上海盛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982,900 0.8547%
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487,000 0.6410%
苏州蓝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991,100 0.4273%
大丰市大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800,000 0.4000%
通泰(香港)有限公司 206,976,000 29.5680%
合计 700,000,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077.6803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