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安记食品 股票代码:603696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ANJIFOODSTUFF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特别提示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记食品”、“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说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林肖芳、东方联合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联合”)、泉州市翔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宇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东莆田市康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盈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林春瑜女士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向公司申报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林润泽先生承诺:在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向公司申报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林奇斌先生承诺: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向公司申报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董事林肖芳、林春瑜、监事林奇斌、副总经理林润泽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股东林肖芳、林春瑜、林润泽、翔宇投资、东方联合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实施(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肖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人将增持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本人将在上述有关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十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计划。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发行人股票计划。
2.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用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资金金额为发行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
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股票质押贷款等)。但在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公司股价已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人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或在发行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完毕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票计划的十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票的计划。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票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票计划。
2.本人按上述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将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按上述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
本人承诺: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相关各方关于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方面的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十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方面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
开发售的股份(如有,下同)。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按市场价格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