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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96 沪市 安记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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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96:安记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5-11-30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ANJI FOODSTUFF CO., LTD.
(泉州市清濛科技工业区 4-9A)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安排
转让老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0.1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12 月 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林肖芳、 东方联合、翔宇投资分别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
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东康盈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林春瑜女士承诺:在其担任公
司董事期间,向公司申报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
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林润泽先生承诺:在其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期间,向公司申报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林奇斌先生承诺: 在其担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任公司监事期间,向公司申报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
股份。
公司董事林肖芳、林春瑜、监事林奇斌、 副总经理林
润泽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林肖芳、林春瑜、 林润泽、 翔宇投资、东方联合承诺: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
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
应作相应调整)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11 月 12 日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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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林肖芳、 东方联合、翔宇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康盈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林春瑜女士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向公司申
报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
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林润泽
先生承诺:在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向公司申报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林奇斌先生承诺:在其担任公司监事
期间,向公司申报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董事林肖芳、林春瑜、监事林奇斌、副总经理林润泽承诺: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股东林肖芳、林春瑜、林润泽、翔宇投资、东方联合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
的,应作相应调整) 。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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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本公司
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
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
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十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
将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
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
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
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实施 (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
有资金、银行贷款等)。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
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
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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歉。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肖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依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实施以下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人将增持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本人将在上述有关公司股价稳
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
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
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十个交易日后,本
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计划。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公司
股票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发行人股票计划。
2.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3.本人用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资金金额为发行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
不少于 1,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股票质押贷
款等)。但在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公司股价已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
价措施条件的,本人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或在发行人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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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且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完毕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
日为准)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
行人股票计划的十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票的计
划。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票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
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