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0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 2022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质的证券。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 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易事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者租出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发 许可协议等;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但不包 动力,以及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 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 3000 万元(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外)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且占最近一期 上的关联交易;
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 (十七)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审议批准收购本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股份方案;
(十七)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审议批准收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其他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计总资产 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权的股份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公司法》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决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亏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