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权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第二期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预留授予也符合《第二期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第二期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第二期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主要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6、根据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 16.58 元/股的价格授予 6
名激励对象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 33.16 元/股的行权价格授予 15 名激励对象
40 万份股票期权。201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调整为16.494 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调整为 33.074 元/股。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周国华 施振业
2020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