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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5月1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14

1-1-1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丁 1 楼 03A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200 万股 (包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和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老股数量,其中老股发售所
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0,8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至纯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蒋渊、 控股股东陆龙英
及陆龙英控制的股东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承诺:自至纯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至纯科技股份,也不由
至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至纯科技自然人股东吴海华和孙时伟、非法人股东上海
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和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上海至朴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至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至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除此之外, 至纯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蒋渊、 董事兼副总
经理兼技术总监吴海华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至纯科技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股份少于 1,000 股时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如不再担任
至纯科技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至纯科技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
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
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5,6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5,200 万股普通股
(A 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20,800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蒋渊、控股股东陆龙英及陆龙英控制的尚纯(上
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
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自然人股东吴海华和孙时伟、非法人股东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和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上海至朴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除此之外,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蒋渊、董事兼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吴海华还
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股份少于 1,000 股时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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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
息处理。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第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其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
其本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第一阶段措施;若已实施上述措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出现当日收盘
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立即启动本预
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第二阶段措施。 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
已经不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本预案委托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两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1)控股股东和公司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2)由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提出议案,使用公司可动用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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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启动股份增持程序,在公告增持
意向后,在 6  个月内,运用自有资金增持不少于当期股份总额 1%的股份。
②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同控股股东一起进
行股份增持,各自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20%的自有资金
进行增持。
上述措施运用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决
定停止执行本阶段股价稳定措施,开始执行第二阶段的措施。
2、由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使用公司可动用资金回
购公司股份
①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控股股东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进行股份增持,仍
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应向公司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使
用公司部分可动用流动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
②作为公司股价稳定机制,控股股东提出的回购股票议案所动用的资金不应
超过公司当时最近一期末可动用流动资金的 20%,回购价格由临时股东大会决
定。
③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④公司股份回购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回购股票的处置及相关信息披露等均应
遵守当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⑤如果此阶段措施已运用,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存在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
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公告详细披露已采取的稳定股价措
施、效果,并向投资者提示公司存在暂停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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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
发行人承诺并保证将接受本预案的内容作为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1、关于虚假陈述的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保证发行人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为“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投票
同意发行人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将以
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此外,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因虚假陈述未能履行回购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未来控股股东未能按承诺履行回购义务,以下约束措施将被触发或启动:
(1)如因控股股东的原因使得公司无法回购股份的,则在公司合格股东召
集召开的关于股份回购的临时股东大会中, 控股股东将自动放弃所持公司股份的
表决权。公司其他股东可据本约束措施主张控股股东无权对股份回购相关事项进
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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