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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88:石英股份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31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400股,回购价格为5.67元/股;
●本次拟回购注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人数将由90名调整为85名;●本次拟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从337,338,000股调整为337,296,600股。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实施情况

  1、2016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6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6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6年7月11日为授予日,授予90名激励对象109.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6年7月18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6]3761号),公司总股本由223,800,000股变更为224,892,000股。
  6、本次授予的109.2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16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7、2017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6年末公司总股本224,892,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5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489,200元,共计转增股本112,446,000股。本次分配转增后总股本由224,892,000股变更为337,338,000股。

  8、2017年8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同意因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应由1,092,000股调整为1,638,000股,价格由8.75元/股调整为5.77元/股。公司
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法律意见》。至此,公司90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所持股份的40%即655,200股股票解锁。

  9、2018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红派息方案:以2017年末公司总股本337,338,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733,800元。

  10、2018年7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因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77元/股调整为5.67元/股;因激励对象何承斌、杨静、王荣燕、马行星、仲龙飞等5人已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同意将上述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1,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依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回购注销依据、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原激励对象何承斌、杨静、王荣燕、马行星、仲龙飞等5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注销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之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7年8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因实施2016年度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应由

  2018年7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红派息方案,限制性股票价格由5.77元/股调整为5.67元/股,将何承斌、杨静、王荣燕、马行星、仲龙飞等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1,400股的回购价格调整为5.67元/股。

    (三)回购注销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股票41,400股,共需要资金总额234,738.0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337,338,000股调整为337,296,600
股。                                                            单位:股

序号      类    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1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982,800    -41,400        941,400
2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36,355,200          0    336,355,200
3  股份总数              337,338,000    -41,400    337,296,6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何承斌、杨静、王荣燕、马行星、仲龙飞等5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41,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拟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67元/股。本次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划》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激励对象何承斌、杨静、王荣燕、马行星、仲龙飞等5人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并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以5.67元/股的价格回购上述5人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1,400股。

    七、律师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经审核相关文件后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