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内容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3 名。董事会设董 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3 名。董事会设董
事长 1 人。 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产生。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5 名,财务总监 1 名, 公司设副总经理 7 名(公司可按实际发
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展需要增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其他条款内容未作变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