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 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 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 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 通 知 ...... 36
第二节 公 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9
第十二章 附 则 ...... 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系由上海永冠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并于 2014 年 5 月 6 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10000735425173L号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64.7901 万股。该等股份均
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工路 15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113.061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胶带专业制造商。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橡胶制
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橡胶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纸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0,162.3 万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 元,股本总额 10,162.3 万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如下:
序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额(万股)
1 吕新民 7,499.74 73.80% 净资产 2014年 1
月 31日
2 郭雪燕 1,500.26 14.76% 净资产 2014年 1
月 31日
3 杨德波 30 0.29% 净资产 2014年 1
4 杨上志 40 0.39% 净资产 2014年 1
月 31日
5 高金斌 57 0.56% 净资产 2014年 1
月 31日
6 陈庆 12 0.12% 净资产 2014年 1
月 31日
7 刘忠建 30 0.29% 净资产 2014年 1
月 31日
8 丁建秋 26 0.26% 净资产 2014年 1
月 31日
9 洪东霞 18 0.18% 净资产 2014年 1
月 31日
10 裴玉环 20 0.20% 净资产 2014年 1
月 31日
11 杨红伟 30 0.29% 净资产 2014年 1
月 31日
12 蒋勇 18 0.18% 净资产 2014年 1
月 31日
13 崔志勇 20 0.20% 净资产 2014年 1
月 31日
14 杨显金 20 0.20% 净资产 2014年 1
月 31日
永献(上海)投资 2014年 1
15 管理中心(有限合 541.3 5.33% 净资产 月 31日
伙)
永爱(上海)投资 2014年 1
16 管理中心(有限合 300 2.95% 净资产 月 31日
伙)
合计 10,162.3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113.061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