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3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3 号)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冠新材”)公开发行 77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4,240,000.00 元(含税)(不含前期已支付费用 1,06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765,760,0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6,975,266.96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63,024,733.0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汇会验[2022]6194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验证。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5 日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朱家角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江西永冠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冠”)、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及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江西连冠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连冠”)、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专户用途
号
1 永冠新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436483112270 500,000,000.00 募集资金验资户
海市朱家角支行
2 永冠新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98300078801100005896 95,000,000.00 全球化营销渠道建
限公司徐汇支行 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永冠新材 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 09111501040097720 170,76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连冠功能性胶
4 江西连冠 东乡支行 1511016719200023097 0.00 膜材料产研一体化
建设项目
江西连冠功能性胶
5 江西连冠 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 10000026153 0.00 膜材料产研一体化
建设项目
6 江西永冠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8110201011801487941 0.00 江西永冠智能化立
分行 体仓储建设项目
三、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兴业证
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梦思、徐肖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江西永冠/江西连冠(作为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丙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作为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程梦思、徐肖肖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在丁方要求下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