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9 月 27 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44
元/股。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祝锡萍、潘宣、邹晓冬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