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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76 沪市 卫信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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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76:卫信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7-10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TibetWeixinkangMedicineCo.,Ltd.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孵化园区1#厂房二层收缩缝以南201-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摘要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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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勇及其妻钟丽娟、兄张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2、公司股东西藏中卫康投资、西藏京卫信康投资(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机构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机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1-2-2

自动延长6个月。

    3、公司股东刘烽、温小泉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公司股东钟丽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5、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张宏、刘烽、温小泉,高级管理人员孙膑、翁自忠、熊晓萍承诺: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6、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作出上述1-6项承诺的自然人和机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减持公司股票的,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前

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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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派发股票股利、现金与股票股利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二)分红具体条件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充裕,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当年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通过在现金分红的同时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者单独派发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分配的,公司应当保证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期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1-2-4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充分论证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并在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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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公司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八)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