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江苏亿嘉和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整体改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31402444M。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05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543,900股,于2018年0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Yijiahe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5幢1楼至3楼、8楼至
12楼,邮政编码:2100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72.856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
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持续提高公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努力使股东获得最大的经济回报,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
测绘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修理;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信设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00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出资数额、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下:
出资数额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元) (万股) (%)
1 朱付云 2,335 2,335 46.7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上海诗洁投资管理
2 630 630 12.6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瑞蓓投资管理
3 600 600 12.0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中心(有限合伙)
4 兰新力 430 430 8.6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5 许春山 430 430 8.6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6 张静 400 400 8.0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7 程敏 50 50 1.0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8 邱显东 50 50 1.0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9 赵伟 50 50 1.0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10 王少劼 25 25 0.5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合计 5,000 5,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672.856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