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1-124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5,000.00 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单位结构性存款
委托理财期限:143 天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充分合理利用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在不影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亿嘉和”)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购买了理财产品。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9,130,92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77.5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07,737,764.22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0,272,176.5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97,465,587.66元。
2021 年 4 月 1 日,在扣除证券承销费人民币 7,000,000.00 元(含税)后,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700,737,764.22 元划转至公司指
定账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出
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1〕验字第 90032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
户存储的管理制度。截至 2021 年 4 月 19 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储专户
余额合计为 700,737,764.22 元。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已累计投入金额
特种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室内轮 16,867.92 441.12
式智能巡检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特种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室内智 20,025.93 572.67
能巡检操作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特种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消防搜 25,279.92 745.40
救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7,572.79 -
合计 69,746.56 1,759.19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产品类型 银行理财产品
产品名称 单位结构性存款
金额(万元) 5,000.00
预计年化收益率 1.6%-3.85%
预计收益金额(万元) 75.42
产品期限 143 天
收益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
结构化安排 无
参考年化收益率 无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否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产品。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2、公司将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单位结构性存款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3、产品起始日:2021 年 12 月 7 日
4、产品期限:143 日
5、产品到期日:2022 年 4 月 29 日
5、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1.6%-3.85%
7、参考指标:欧元/美元汇率,观察期内每个东京工作日下午 3 点彭博“BFIX”页面显示的欧元/美元中间价,表示为一欧元可兑换的美元数。
8、观察期:产品起始日(含)至产品到期日前 2 个东京工作日(含)
9、参考区间:不窄于[期初欧元/美元汇率-30pips,期初欧元/美元汇率+30pips],以发行报告为准(期初欧元/美元汇率:交易时刻欧元/美元即期汇率,表示为一欧元可兑换的美元数)
10、收益日期计算规则:实际天数/365,计息期为自产品起始日(含)至产品到期日(不含),计息期不调整
11、收益支付频率:到期一次性支付
12、支付工作日及调整规则:若产品到期日处于节假日期间,产品到期日不调整,照常兑付本金,收益将遇北京节假日顺延,遇月底则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13、产品收益说明:根据客户的投资本金、每笔投资本金的投资天数及实际的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实际年化收益率=3.85%×n1/N+1.6%×n2/N,1.6%及
3.85%均为年化收益率。其中 n1 为观察期内参考指标处于参考区间内的(含区间边界)的东京工作日天数,n2 为观察期内参考指标处于参考区间外的(不含区间边界)的东京工作日天数,N 为观察期内东京工作日天数。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低年化收益率为 1.6%,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3.85%。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以实际到期收益率为准。
14、投资范围
本金部分纳入银行内部资金统一管理,收益部分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产品收益与金融衍生品表现挂钩。
15、提前终止
(1)在本产品投资期间,银行有提前终止权。银行终止本产品时,将提前2 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投资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产品期限和实际收益率计算。
(2)银行终止本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②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时间等情形时,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结构性存款产品,是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三)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产品,安全性高,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分析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风险水平较低。产品存续期间,公司将与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金融机构,不存在为本次交易专设的情况。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985,634,244.57 3,009,301,051.61
负债总额 448,207,424.62 580,147,300.5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523,310,740.23 2,397,534,179.59
货币资金 332,226,278.12 170,359,429.52
项目 2020 年度 2021 年第三季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6,909,322.86 -19,668,682.60
(二)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货币资金为 17,035.94 万元,本次委托
理财支付金额为 5,000 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 29.35%。公司本次对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将严格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处理,可能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货币资金”科目,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投资收益”科目。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证本金的低风险产品,但结构性存款产品可能面临多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产品提前终止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不
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先后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 65,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保本型收益凭证等。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另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