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康隆达 股票代码:603665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KangLongDaSpecialProtection
TechnologyCo.,Ltd.
(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7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间芳先生、张惠莉女士及张家地先生、控股股东东大针织,以及股东东大控股、裕康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公司其他股东,即满博投资、满古投资、乐融投资、佐力控股和高磊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张间芳、张家地、张慧频、陈卫丽、刘国海、芦建根、郑钰栋、沈洪斌、谢小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龚文澜、熊建军和闻儿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本预案。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二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预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的1%,且每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公司一年内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 用 于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总 额 累 计 已 经 超 过 3,000万 元 , 则 由 控 股 股 东 及 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份不低于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总股本的0.5%,且每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4)控股股东一年内一次或多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1,000万元;
(5)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股份所使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取得的薪酬的30%。
(6)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内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则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实施增持。
(四)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6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60日内实施完毕。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发行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康隆达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康隆达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如康隆达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