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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1月0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1-15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丰惠镇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400 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占发行后总股份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中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
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
愿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间芳先生、张惠莉女士及张家地先生、控股股东
东大针织,以及股东东大控股、裕康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
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
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其他股东,即满博投资、满古投资、乐融投资、佐力控股和高
磊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张间芳、张家地、张慧频、
陈卫丽、刘国海、芦建根、郑钰栋、沈洪斌、谢小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
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在三
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 减持股票的价格 (如
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
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龚文澜、熊建军和闻儿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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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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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关于避免占用发行人资金
的承诺
为避免发生资金拆借、彻底解决资金占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作出如下承诺:
“如未经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发生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除应及时归还本金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外,公司有权按照本
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额的50%扣减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中归
属于控股股东享有的部分,如归属于控股股东享有的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全
额扣减的,则顺延至以后年度继续补充扣减直至扣足。此部分扣减的归属于控
股股东享有的可分配利润归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共同享有。本
人/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出具后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
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五。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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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四、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间芳先生、张惠莉女士及张家地先生、控股股东东
大针织,以及股东东大控股、裕康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持有公司
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公司其他股东,即满博投资、满古投资、乐融投资、佐力控股和高磊
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张间芳、张家地、张慧频、
陈卫丽、刘国海、芦建根、郑钰栋、沈洪斌、谢小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间接
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待前述承诺锁
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
(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上述承诺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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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龚文澜、熊建军和闻儿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待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东大针织的减持意向
自持有康隆达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东大针织计划减持部分股
份,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期末东大针织持有的康隆达股份总数的
5%。
(二)持有发行前 25%股份的股东东大控股的减持意向
自持有康隆达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东大控股计划减持部分股
份,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期末东大控股持有的康隆达股份总数的
5%。
(三)裕康投资的减持意向
自持有康隆达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裕康投资计划减持康隆达
股份,减持比例最高为其所持康隆达股份的100%。
(四)满博投资的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满博投资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康隆达股价情况对所
持康隆达股份做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满博投资在
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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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简称“本预案”),具体内
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
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
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 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
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二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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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预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的1%,且每次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 1)若公司一年内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
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3,000万元,则由控股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进行增持。
(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应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