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2 月 10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79.775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1.91 元/股
鉴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光科技”)《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2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1.9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79.775 万股限制性股
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2 月 6 日止,共计 10 天。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4、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3),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5、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成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授予登记过程中,2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43.25 万股,激励对象由 116 人调
整为 95 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319.10 万股调整为 275.85
万股。
7、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2 名原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2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预留部分
的 79.775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11.9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2 月 10 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775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91 元/股。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 2 月 10 日
2、预留授予数量:79.775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30 人
4、预留授予价格:11.91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
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名单及授予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授予时股本总额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比例
吕敬 董事、财务总监 4.0000 5.01% 0.03%
付伟才 副总经理 6.0000 7.52% 0.04%
吴剑凯 副总经理 1.5000 1.88% 0.01%
翁永华 董事会秘书 3.0000 3.76% 0.02%
核心骨干员工(共 26 人) 65.2750 81.82% 0.48%
合计 79.7750 100.00% 0.58%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