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0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结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内容等新法规的变化,公司对
《公司章程》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由金华市春光橡塑软管有限公司整 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记 , 并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册 登 记 , 并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7276097712783 的《营业执照》。
913307276097712783 的《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责人。 若公司聘任有财务总监,则财务总监即为公司财
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供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形。 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并在股东大会通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
知中明确的地点。 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 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1/2 以上通过。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
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总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权的股份总数。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出最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低持股比例限制。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删减第八十条后续条款自动提前,后续条款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内容所涉及遵照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自动提前。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反对或弃权。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