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1-025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的原因: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25,000 25,000 2021 年 4 月 2 日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和信息披露
1、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详情请见 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8)。
2、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申报期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3、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泰禾智能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王艳、叶松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上述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2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 2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为 25,000
股,回购价格为 7.22 元/股。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 180,500 元。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4,930,000 股。
(三)回购注销的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制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853150),并向中登公司递
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完成回购
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证券类别(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4,955,000 -25,000 4,930,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48,881,600 0 148,881,600
总计 153,836,600 -25,000 153,811,6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待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及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外,泰禾智能已履行了本次回购注销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六、备查文件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