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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55 沪市 朗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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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55:朗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7-12-11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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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 Langbo Seal Polytron Technologies Co., Ltd.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金博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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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2,65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25%。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人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2月19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6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国先生及实际控制人范小凤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和君泰投资的股
权,也不由发行人、君泰投资回购本人所持股份和股权。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戚建国先生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以及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2) 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
3、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戚淦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和君泰投资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君泰投资
回购本人所持股份和股权。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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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期间以及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 , 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朗
博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2)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
朗博科技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王曙光、范小友承诺: 自本人取得朗博科技股份之日起
3 年内且朗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朗博科技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朗博科技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朗博科技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朗博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朗博科技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朗博科技股票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 除上述外,本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之规定,进一步承诺, 朗博科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
任朗博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以及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 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朗博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2)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朗博科技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
5、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范长法、范小法承诺: 自本人取得朗博科技股份之日起
3 年内且朗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朗博科技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朗博科技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朗博科技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 朗博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朗博科技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朗博科技股票的锁定期自动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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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至少 6 个月。
6、公司股东君泰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股份。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7、公司股东启凤盛缘、常金科技承诺: 自本企业/本公司取得朗博科技股份之日(即完
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 年内且朗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公司所持股份。
8、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本人取得朗博科技股份之
日(即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 年内且朗博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朗博科技的股权,也不由朗博科技回购本人所持股权。
9、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劲东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吴兴才、潘
建华承诺: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10、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劲东、史建国、吴兴才、潘建华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朗博科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朗博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
事任职期间以及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
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朗博科技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2)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朗博科
技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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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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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戚建国先生及实际控制人范小凤女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和君泰投资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君泰投资回购本人所持股份和股权。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戚建国先生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以及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2)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戚淦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和君泰投资的股权,也
不由发行人、君泰投资回购本人所持股份和股权。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
理);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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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以及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